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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对新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699)三名现任董事的纪律行动

监管通讯
2024年2月20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谴责:

  1. 执行董事、主席兼行政总裁陈承守先生
  2. 执行董事丰慈招先生
  3. 非执行董事高巧琴女士

并进一步指令:

上述每名董事完成培训。

 

 

此个案涉及该公司其中一家附属公司取得的多笔贷款造成的4,940万元人民币减值亏损。

涉事董事没有告知董事会有关贷款以及贷款逾期后贷款人要求追溯收取24%违约利率。他们无视公司订立的内部监控程序,亦未有妥善保存贷款的文件。

涉事董事承认其未能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处理贷款事宜,并接受上市委员会向他们作出的制裁及指令。

重要信息:

董事应确保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进行的交易符合内部监控政策,并且无论如何须将重大事项提呈董事会以作审议及批准。

上市发行人的董事也应积极采取措施来管理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例如在涉及有关上市发行人的交易中担当董事以外的其他身份。

 
有关纪律行动声明已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